关于印发《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2017年06月24日 00:00:00tz24浏览量:917次

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

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》、《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》和《中国制造2025遂宁行动计划》,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驻的,工商注册地、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,有健全的财务制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,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、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、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。

第二章产业优惠政策

第三条 【供地政策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,为企业提供园区标准厂房;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-1亿元的,鼓励企业以弹性用地供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对以弹性用地方式取得用地的企业,园区财政可在年初预算的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产业补贴;以最高年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,按弹性用地补助标准的60%执行。

第四条 【效益奖励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,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参照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%予以奖励,第3~5年参照所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%予以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-1亿元的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参照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%予以奖励,第4~8年参照所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

第五条 【建厂支持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下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,厂房租金采取“先交后补”的方式给予两年期全额补贴,两年后企业年缴纳税收达到150元/㎡标准时,再给予两年期的租金全额补贴;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-1亿元自建厂房的企业,给予厂房建设投资10%的补贴。

第六条 【设备补贴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-1亿元的投资项目,前三年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给予10%的补贴。投产三年内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,补贴比例提高5%。

第七条 【人才激励】对入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按照个人纳税所得额开发区留成的70%予以奖励,时限为三年。

第八条 【规费补贴】对新落户本区的制造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“规费补贴”,即在企业设立和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中,对园区所收行政事业性规费进行全额补贴。

附 则

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对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、发展潜力大、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,可实行“一企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议”。

第十条 上述各项条款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土地购地款。

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,有效期3年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,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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