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根据中共四川省委、四川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的意见》(川委发〔2013〕13号)精神,为引导高层次人才(以下简称“人才”)向我市企业集聚,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,促进企业做大做强,加快建设富裕美好和谐眉山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引进人才遵循“突出重点、项目带动、企业为主、政府扶持、部门配合、市场配置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规模以上企业。
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
第四条引进人才应是符合我市重大项目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,具体包括:
(一)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等;
(二)“国家特支计划”入选者,国家“千人计划”入选者,中国科学院“百人计划”入选者,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,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,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国家级人选,“长江学者”等;
(三)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,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地方部门人选,省“千人计划”入选者,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,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;
(四)全日制博士研究生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;
(五)其他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(含高技能人才)。
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知名度、学历、学位、技能的国(境)外人才。
第五条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身体健康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第三章引进方式与政策待遇
第六条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灵活引进人才,可采取聘用、投资兴办实业等方式刚性引进,也可采取兼职、技术合作、技术入股、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引进。
第七条刚性引进人才,符合相关条件,经考核认定后,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安家补助:
(一)第四条第(一)款人才,安家补助50万元;
(二)第四条第(二)款人才,安家补助30万元;
(三)第四条第(三)款人才,安家补助20万元;
(四)第四条第(四)、(五)款人才,安家补助10万元。
刚性引进人才,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(聘用)合同,方可享受以上安家补助,安家补助分5年平均发放。符合多款条件的,按最高标准计发,不重复计发。夫妻双方同属刚性引进人才的,安家补助按一方全额、一方半额标准发放。
第八条每个企业每引进(含柔性引进)1名符合第四条标准的人才,且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,经考核认定后,按每名“两院”院士2万元、其余每名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助。
第九条被企业聘用1年以上,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,以及在一线岗位从事本技能工作的高级技师等人才,在聘期内,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: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500元/月、副高级300元/月、中级150元/月;高级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300元/月;博士研究生500元/月、硕士研究生200元/月。
第十条企业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薪金,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,并进入成本核算。
第十一条企业凡用于创新、研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投入,可按税法规定实行加计扣除。
第十二条鼓励发明创造,企业依法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,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成本列支。推动企业股权激励试点。
第十三条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、专家服务基地等机构的,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。
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年薪(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)12万元以上的,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%奖励给个人。
第十五条对引进带有高新技术项目或科研成果,缺乏创业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,市财政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基金,委托市政府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,按一定参股比例与国内知名投资公司合作,组建风险投资公司,由双方签订协议,明确成果注册转化、最低服务年限等具体事项后给予资金支持;也可采取贷款贴息等其他方式给予补助。
第十六条引进人才或团队所从事的科研项目,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项目、人才计划等,争取项目经费支持。
第十七条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,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,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,转化收益中至少70%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。
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、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。
第十九条引进人才的配偶来我市工作,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单位,或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优先推荐。
第二十条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来我市就读(中小学、幼儿园),由市人才办出具相关证明,教育部门妥善解决。
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的配偶、子女及父母迁入户口,由用人单位协助其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。
第四章服务与管理
第二十二条定期对园区和企业人才现状、需求进行调查分析,并通过眉山市人力资源网等媒体,面向社会发布需求目录,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。
第二十三条定期组织有引才意向的企业组团赴省外、市外参加各类高层次、大型人才交流会。
第二十四条定期对引进人才工作突出、效益明显的企业给予表扬奖励。
第二十五条凡引进的人才,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。享受安家补助的人才,应在合同中载明,5年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,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,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,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。引进的人才与企业解除合同后,企业须在7日内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备案,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从解除合同的下月起停止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企业申报,主管部门签署意见;
(二)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;
(三)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;
(四)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第二十七条企业和人才在申请相关政策支持时,严禁弄虚作假。对违反规定的,一经发现,取消其享受的政策待遇,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。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工作机制与保障
第二十八条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组织、人社、财政、科技、经信、教育、公安、金融办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、密切配合。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申报、创业扶持、子女就学、配偶就业等配套实施细则,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九条引进人才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,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保障,市级园区按市区和园区分享税收地方留成比例承担。
第六章附则
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各区县依据本办法,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。
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来源:四川招商投资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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